所謂“普遍服務”,即指對任何人都要提供無地域、質量、資費歧視且能夠負擔得起的電信業務。“普遍服務”這一術語最早由美國AT&T總裁威爾先生在1907年年度報告中提出,其原話為“一種政策,一種體制,普遍服務”。1934年,美國首先將這一政策納入法律條文,在《電信法》中明確規定:“電信經營者要以充足的設施和合理的資費,盡可能地為合眾國的所有國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線和無線通信業務。”
隨著世界范圍內電信業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浪潮,普遍服務成為各國理論研究和規制改革的焦點。當前我國電信業普遍服務問題相當嚴峻,現行政策及實現方式亟待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