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訊 7月15消息(南山)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涉及湖北隨州某駐地網運營商與聯通隨州某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事情是這樣的(根據判決書有所刪減,不影響原意):
2018年4月13日,聯通公司(甲方)與孫某斌(乙方)簽訂《寬帶社會化合作代理維護協議》,約定合作項目名稱:曾都鄉鎮某丙店蕎麥河周邊BTO,項目編號2017123002585886,小區地址:**鎮**村,樓群數量100,覆蓋戶數400。孫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準值×收益比例。合作期限為3年,合作開始時間為2018年1月。
2018年4月18日,聯通公司與孫某斌簽訂《公眾寬帶駐地網項目合作營銷協議曾都鄉鎮某丙店喬麥河周邊BTO項目》,約定合作項目名稱:曾都鄉鎮某丙店蕎麥河周邊BTO,項目編碼2017123002585886,項目覆蓋戶數400。合作經營期限為6年,合作開始時間為2018年1月。合作經營期內,孫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準值×收益比例。
2022年7月5日,聯通公司與孫某斌簽訂《公眾寬帶駐地網項目合作建設協議2021年曾都鄉鎮向陽村還建房孫某斌項目》,約定合作項目名稱:2021年曾都鄉鎮某丙店鎮向陽村還建房BTO,項目編碼2021070820763501,項目覆蓋戶數500。合作期限為7年,合作開始時間為2021年7月。合作期內,孫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準值×實占端口出賬用戶數。
2023年7月6日,聯通公司與孫某斌簽訂《公眾寬帶駐地網項目合作建設協議某丁店金花嶺村等兩個BTO合作建設協議項目》,約定項目名稱:某丁店桂花村BTO、某丁店金花嶺村BTO,項目編碼2022042221028728、2022042221028725,項目覆蓋戶數1992。合作期限為10年,合作開始時間為2022年4月。收益比例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收益比例23.3元/戶/月;2025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1日收益比例13.3元/戶/月。
孫某斌起訴聯通公司:
原告與被告自2018年1月起由原告建設寬帶網絡,簽訂協議原告所建區域由原告安裝維護,與原告按用戶數量核算分成傭金,分成年限6到10年不等,但現均未到約定期限,被告故意停發原告的傭金并把原告所建區域交由別人維護,從2008年開始成為聯通代理商以來,全身心投入到某丙公司,2022年強制把某丙店鎮鎮區原告在2018年光改和新建的區域收走,2023年又故技重施要把原告所建的網絡資源全部收走。鑒于原告對誠實守信原則的缺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減少原告損失,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聯通公司辯稱:
一、原告在2023年已就同樣的訴求提起了訴訟,(2023)鄂1303民初6469號判決書、(2024)鄂13民終357號判決書、(2024)鄂民申4613號裁定書,均對原告的所有訴求作出了駁回,原告本次又就同一事實和訴求提起訴訟,屬于重復訴訟,法院對重復起訴的事實和訴求不應當處理。對原告本案第一項訴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事項同意,同意解除合同;二、對原告第二項、三項、四項的訴求在此前文書中已做了相應的裁判,請求駁回;三、原告第五項訴請訴訟費金額在上一次訴訟過程中三次裁判中認定由原告承擔,與被告無關;四、原告第六項訴求,原告無任何事實和理由,請求依法駁回;五、原告提出的押金一事,鑒于原告本次解除雙方的合同,被告同意向原告退還押金,但經被告查詢原告的押金僅有兩筆,一筆是2600元,一筆是5000元,合計7600元押金。
法院判決顯示:
原、被告簽訂的多個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F原告訴請解除合同,被告庭審中也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的BTO建設資金、傭金分成問題,另案訴訟中已對此進行裁判,認為BTO建設資金協議約定由原告支出、用戶分成原告無證據證實準確數據,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另案訴訟裁判文書已生效,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實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訴訟。關于兩個工號的押金,系統截圖顯示兩個賬號名下共有保證金10000元、周轉金余額737.31元,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退還保證金和賬戶剩余金額。原告另訴請端口建設押金2600元,被告提交的明細表中亦予以認可,被告亦應當在合同解除后予以退還。原告訴請另案訴訟的訴訟費用支出,因另案訴訟文書中已明確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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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歷史案件可知,此前孫某斌已另案起訴聯通公司,并二審上訴:
一、判令聯通公司支付BTO建設資金150500元;二、判令聯通公司支付目前在網用戶分成資金152375元;三、判令聯通公司支付工號押金11000元、端口建設押金2600元、已開票未支付9642.8元,2022年12月、2023年1月、7月、8月應發未發分成8163元;四、判令聯通公司提供工號查詢傭金權限及分成明細;五、本案訴訟費用由聯通公司承擔。
法院查明:
合同中約定了資產管理:1.甲方投資界面內建設的線路和設備資源的所有權屬于甲方。2.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甲方對乙方投入建設的線路和設備等所有資源永久享有唯一使用權和管理權及相關所有權利。3.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乙方自動放棄其投入建設的線路和設備等所有資源的所有權,甲方按“零元”的殘值接管。
另查明,2021年7月28日,孫某斌向聯通公司出具《BTO項目建設維護承諾書》,承諾合作經營期限內孫某斌負責投資界面內網絡設備、管線路由等全部資產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若造成網絡設備及管線路由損壞的,由孫某斌負責相關維修全部費用,或因孫某斌責任造成本項目涉及某乙公司的糾紛,造成相關損失。孫某斌均同意聯通公司在分成傭金或押金中扣除,并接受暫停支付分成費用和停止辦理業務的處罰。
還查明,2023年6月8日,聯通公司收到省公司通知,對新建BTO合同年限、建設分成、營銷分成進行統一調整。對到期BTO項目合同年限、對賭承包收益進行統一調整。2023年8月28日,聯通公司告知孫某斌等人,8月29日上午09時,在聯通公司曾都區分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寬帶項目承包經營認籌大會,孫某斌收到通知未參加該會議。
最終二審判決顯示,雙方協議明確約定BTO建設費用由孫某斌支出,故孫某斌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案件受理費6541元,由上訴人孫某斌負擔。